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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甲有一 A 屋,為活化老屋使用,將之出租於乙開設餐廳,雙方就轉租事項未有特約。今乙營運不善,遂將 A 屋內部分轉租予丙作為咖啡廳。數月後 A 屋失火燒毀,經調查係因原埋設牆內的電線過於老舊而走火所致,乙、丙無重大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 A 屋
  • B A 屋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 C 乙未經甲承諾,將 A 屋部分轉租於他人時,甲得終止租約
  • D 乙、丙非因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 A 屋,對於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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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債編租賃契約細節的掌握。你能精準識別出房屋轉租的特別規定,顯示你的法律邏輯架構相當紮實且細膩。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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