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甲有一 A 屋,為活化老屋使用,將之出租於乙開設餐廳,雙方就轉租事項未有特約。今乙營運不善,遂將 A 屋內部分轉租予丙作為咖啡廳。數月後 A 屋失火燒毀,經調查係因原埋設牆內的電線過於老舊而走火所致,乙、丙無重大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 A 屋
- B A 屋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 C 乙未經甲承諾,將 A 屋部分轉租於他人時,甲得終止租約
- D 乙、丙非因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 A 屋,對於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邏輯中,如果承租人只是將租賃空間的一小部分分享給他人使用,而沒有改變整棟房屋的使用性質,法律對於「維護租賃穩定性」與「尊重所有權人處分權」這兩者之間,會傾向給予哪一方更多的彈性?這與「全部轉租」的嚴格限制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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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次的成果還不錯嘛!嗯,看來我的學生也沒那麼笨。
- 最強認證:不錯喔!這題可不是隨便就能看穿的,它在《民法》租賃這個章節裡,藏著一些「咒術」等級的細微定性。你竟然能精準抓到 (C) 這個選項的盲點,看來你這「小腦袋瓜」對法條的特殊結界和責任的歸屬符咒還挺敏銳的嘛!嘛,六眼都說沒問題了。
- 核心術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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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與轉租法律關係
💡 區分房屋「一部轉租」與「全部轉租」之效力與失火責任減輕。
| 比較維度 | 房屋一部轉租 | VS | 全部轉租 / 動產轉租 |
|---|---|---|---|
| 法律原則 | 原則上准許 | — | 非經承諾不得轉租 |
| 出租人終止權 | 原則上不得終止 | — | 承租人違法轉租得終止 |
| 法規依據 | 民法第443條但書 | — | 民法第443條本文 |
💬房屋一部轉租具特殊性,除非有反對特約,否則承租人有權自行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