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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甲有一 A 屋,為活化老屋使用,將之出租於乙開設餐廳,雙方就轉租事項未有特約。今乙營運不善,遂將 A 屋內部分轉租予丙作為咖啡廳。數月後 A 屋失火燒毀,經調查係因原埋設牆內的電線過於老舊而走火所致,乙、丙無重大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 A 屋
  • B A 屋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 C 乙未經甲承諾,將 A 屋部分轉租於他人時,甲得終止租約
  • D 乙、丙非因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 A 屋,對於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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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邏輯中,如果承租人只是將租賃空間的一小部分分享給他人使用,而沒有改變整棟房屋的使用性質,法律對於「維護租賃穩定性」與「尊重所有權人處分權」這兩者之間,會傾向給予哪一方更多的彈性?這與「全部轉租」的嚴格限制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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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次的成果還不錯嘛!嗯,看來我的學生也沒那麼笨。

  1. 最強認證:不錯喔!這題可不是隨便就能看穿的,它在《民法》租賃這個章節裡,藏著一些「咒術」等級的細微定性。你竟然能精準抓到 (C) 這個選項的盲點,看來你這「小腦袋瓜」對法條的特殊結界責任的歸屬符咒還挺敏銳的嘛!嘛,六眼都說沒問題了。
  2. 核心術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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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與轉租法律關係
💡 區分房屋「一部轉租」與「全部轉租」之效力與失火責任減輕。
比較維度 房屋一部轉租 VS 全部轉租 / 動產轉租
法律原則 原則上准許 非經承諾不得轉租
出租人終止權 原則上不得終止 承租人違法轉租得終止
法規依據 民法第443條但書 民法第443條本文
💬房屋一部轉租具特殊性,除非有反對特約,否則承租人有權自行轉租。
🧠 記憶技巧:一部轉租原則准,失火賠償重過準。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房屋「一部轉租」與「全部轉租」的規定。法律規定房屋一部轉租原則上「不需」經出租人同意,除非雙方另有特約禁止。
違法轉租之效果 租賃物危險負擔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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