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4 題
甲將自己所有的 A 屋出租給乙供營業使用。某日乙之受僱人丙因抽象輕過失引發失火,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不得依民法租賃契約的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不得依民法第 188 條向乙請求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 C 丙成立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之侵權行為責任
- D 甲可依民法第 433 條請求乙代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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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失火責任的特殊性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 民法第 434 條 的特殊性,這顯示你對租賃契約與侵權行為的交集有著極佳的掌握。這題的關鍵邏輯如下:
- 失火責任限縮:民法為保護承租人(避免因一時疏忽失火而負擔過重賠償),在第 434 條規定,承租人僅在有重大過失時,才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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