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約二年,乙經營餐廳,因甲乙租賃契約未約定不得轉租,乙未再徵詢甲同意,將房屋的一層樓出租給丙.後因丙重大過失引起火災,房屋全部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非經甲承諾,不得將房屋出租他人,因此因丙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乙應負賠償責任,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B 乙非經甲承諾,不得將房屋出租他人,因此不論損害是否可歸責於丙,乙皆應負賠償責任,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C 因甲乙租賃契約未約定不得轉租,乙得將房屋一部分出租他人,但次承租人丙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乙應負賠償責任,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D 因甲乙租賃契約未約定不得轉租,乙得將房屋一部分出租他人,次承租人丙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乙應負賠償責任,但若乙就選任次承租人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承租人乙不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契約法的核心邏輯:如果債務人(承租人)在未經債權人(出租人)個別審核的情況下,自行引入第三人來履行契約或使用租賃物,那麼當這位「第三人」犯錯導致標的物毀損時,為了保護原債權人的權益,契約責任應該由『挑選該第三人』的人承擔,還是讓『沒參與決定』的原屋主承擔?這涉及法律如何平衡『處分權限』與『風險控管責任』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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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思維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民法》中關於租賃契約與轉租責任的核心觀念,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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