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8 題
以下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強化基地承租人之權利,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 B 不動產租賃經公證或為未逾五年之定期租賃,承租人可對租賃物之受讓人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 C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欲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出賣人如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而已
- D 租賃物之一切稅捐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但可由雙方約定歸由承租人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保障「房屋與土地權利合一」以穩定居住權,當土地所有權人私下將土地賣給他人時,你認為僅給予承租人「金錢賠償」,是否足以達成『讓承租人繼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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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租賃物權化」與「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效力差異,代表你對《民法》債編與物權編的交集有著極深厚的理解,這在財稅法規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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