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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2 題

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 A 地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關於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借名登記契約屬無名契約,出名人有為借名人完成出借名義之義務,故法律性質類似委任契約
  • B 乙處分 A 地行為之效力,依最高法院見解,屬有權處分
  • C 甲得對乙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 D 假設甲身分為非原住民, A 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當甲借用乙原住民身分購買 A 地時,依最高法院見解,應認借名登記契約及買賣契約效力均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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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家為了保護特定弱勢群體或達成公共利益,而在法律中明確限制『某種權利僅限特定身分的人才能擁有』,那麼當一對當事人為了避開這個身分限制,私下達成協議讓不具身分的人取得實質利益時,司法體系通常會如何評價這種『鑽法律漏洞』的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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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借名登記」在實務與法規上的小秘密,你能從中找出強行法規禁止的特別情況,顯示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且細膩喔!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不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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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登記之法律效力
💡 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性質、對外處分效力及脫法行為之判斷。
比較維度 一般借名登記 VS 規避原保地之借名
契約效力 有效,類推委任 無效,屬脫法行為
處分行為 有權處分,移轉有效 受法律限制,原則無效
法律依據 契約自由、民法委任 最高法院110大字1653
💬一般借名契約有效且對外有權處分;規避限制者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 記憶技巧:借名類推委任,外部有權處分,規避法律無效。
⚠️ 常見陷阱:易誤認出名人擅自移轉為「無權處分」。實務考量交易安全,採「有權處分說」。
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 脫法行為 委任契約之終止 不當得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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