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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2 題

甲積欠乙大筆債務,眼看著名下僅存的財產 A 屋將被乙查封拍賣取償,甲寧可送給丙也不願 A 屋遭乙拍賣。但甲又不想繳贈與稅,於是和丙簽訂了假的買賣契約,並將 A 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實際上丙並沒有給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的買賣契約有效
  • B 甲丙間的贈與契約無效
  • C 乙得聲請法院撤銷甲所為的贈與行為
  • D 乙得請求丙給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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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這個重要的觀念!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87 條和第 244 條喔,很棒的是,你看到了甲丙之間表面上的「買賣」其實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就像是演了一齣戲,所以它其實是無效的。但別忘了,戲後面藏著的「贈與」才是真心話,如果這個「贈與」本身是符合規定的,那是可以有效的。不過,當甲把財產送給別人,卻因此讓乙的債權受損(甲沒錢還乙了),這時候法律會伸出援手,給乙一個溫暖的保護傘,叫做債權人撤銷權,讓乙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甲那個無償的贈與行為,真的很貼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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