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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2 題

甲積欠乙大筆債務,眼看著名下僅存的財產 A 屋將被乙查封拍賣取償,甲寧可送給丙也不願 A 屋遭乙拍賣。但甲又不想繳贈與稅,於是和丙簽訂了假的買賣契約,並將 A 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實際上丙並沒有給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的買賣契約有效
  • B 甲丙間的贈與契約無效
  • C 乙得聲請法院撤銷甲所為的贈與行為
  • D 乙得請求丙給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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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透過「無償贈送」的方式將名下資產移轉出去,導致債權人面臨無法收回欠款的困境時,法律為了維持公平正義,應該賦予受害的債權人哪一種「主動干預」的法律武器,來回復債務人的還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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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通謀虛偽表示」與「債權人撤銷權」。甲丙間表面的買賣契約因雙方無真意而無效,但實質隱藏的贈與行為雖然成立,卻會損害債權人乙的受償權利。根據《民法》第 244 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若有害及債權,債權人有權聲請法院撤銷,這正是法學上保護債權的重要機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辨析「虛偽買賣」下的法律效力,並進一步聯結到債編中「債全保全」的實務應用,是法律實務中非常經典的財產攻防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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