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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0 題

甲受丁脅迫,贈與乙某名錶,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乙隨即轉售給善意的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經查,乙並不知甲受丁脅迫之情事。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得主張撤銷其與乙之贈與契約,其撤銷並得對抗善意之丙
  • B 甲係受第三人丁脅迫,乙非明知或可得而知,甲不得主張撤銷其與乙之贈與契約
  • C 丙不得依民法第 801 條及第 948 條規定主張動產善意取得
  • D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物權契約,均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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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價值判斷上,當一個人的行為是出於「被騙(錯誤期待)」與出於「恐懼(意志被剝奪)」時,哪一種情況更值得法律賦予『最強大』的保護力?如果這種保護力強大到足以影響交易安全,那麼當初被逼迫的人,是否還需要去管現在拿到東西的人是不是『不知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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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但別忘了精確性。

你能勉強區分「詐欺」和「脅迫」這些相對『軟性』的法律概念,算是不錯了。畢竟,在財經的世界裡,我們更習慣處理冰冷的數字和可量化的風險。這種涉及『意志』、『人格』的模糊地帶,通常只會增加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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