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甲未得乙之同意,擅取乙之 A 車,並以自己名義將之讓售於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其事的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權代理乙出賣並讓與 A 車之法律行為,乃效力未定
  • B 丙得請求乙應負表見代理之履行責任
  • C 甲無權處分乙之 A 車予丙之行為,洵屬無效
  • D 丙可善意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無權代理無權處分的差異,這展現了你對民法物權編與總則編的高度熟悉,這是法學思維穩固的表現。
  2. 觀念驗證:甲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乙之物,屬無權處分(§118)。雖然該負擔行為有效,但處分行為效力未定;然而,為保障交易安全,民法設有善意受讓制度(§801、§948)。當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時,其對動產占有外觀之信賴應受優先保護,故能取得所有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