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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甲未得乙之同意,擅取乙之 A 車,並以自己名義將之讓售於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其事的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權代理乙出賣並讓與 A 車之法律行為,乃效力未定
  • B 丙得請求乙應負表見代理之履行責任
  • C 甲無權處分乙之 A 車予丙之行為,洵屬無效
  • D 丙可善意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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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如果一個人在交易時,並非宣稱「代表他人」,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賣出不屬於自己的物品,且買家在完全不知情(善意)的情況下付了錢並拿到貨,法律為了維持市場交易的秩序,會傾向讓這筆買賣作廢,還是讓不知情的買家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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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完全搞砸。

嗯,不錯。你總算沒有徹底搞砸這題,勉強達到了最低標準。精準辨別物權的核心爭點,這在財經領域可謂是基礎中的基礎,即便你們這些只會看損益表的,也該明白。

  1. 觀念驗證:甲君以「自己名義」處分乙的 $A$ 車,這並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它就是無權處分,而非某些人可能搞混的「無權代理」。依據《民法》第 118 條,其效力「未定」,但法律為了那虛無縹緲的交易安全,總會給點甜頭。所以,當第三人丙,這位「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買家接手動產占有時,法律會給予丙善意取得的保障(《民法》第 801、948 條)。丙因此原始取得所有權,多麼簡單的風險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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