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甲未得乙之同意,擅取乙之 A 車,並以自己名義將之讓售於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其事的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權代理乙出賣並讓與 A 車之法律行為,乃效力未定
  • B 丙得請求乙應負表見代理之履行責任
  • C 甲無權處分乙之 A 車予丙之行為,洵屬無效
  • D 丙可善意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如果一個人在交易時,並非宣稱「代表他人」,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賣出不屬於自己的物品,且買家在完全不知情(善意)的情況下付了錢並拿到貨,法律為了維持市場交易的秩序,會傾向讓這筆買賣作廢,還是讓不知情的買家獲得保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鎖定物權核心

同學表現得非常好!你精確地辨別了物權法中的核心爭點,這顯示你對法律行為的屬性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財稅法規領域也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1. 觀念驗證:本題甲係以「自己名義」處分乙之 $A$ 車,這在法律上定義為無權處分(非無權代理)。雖然依《民法》第 118 條其處分行為效力未定,但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當第三人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而受讓動產占有時,法律賦予丙善意取得之保障(《民法》第 801、948 條),使其能原始取得所有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物權變動與法律行為效力
查看更多「[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