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甲未得乙之同意,擅取乙之 A 車,並以自己名義將之讓售於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其事的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權代理乙出賣並讓與 A 車之法律行為,乃效力未定
- B 丙得請求乙應負表見代理之履行責任
- C 甲無權處分乙之 A 車予丙之行為,洵屬無效
- D 丙可善意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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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差異,這展現了你對民法物權編與總則編的高度熟悉,這是法學思維穩固的表現。
- 觀念驗證:甲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乙之物,屬無權處分(§118)。雖然該負擔行為有效,但處分行為效力未定;然而,為保障交易安全,民法設有善意受讓制度(§801、§948)。當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時,其對動產占有外觀之信賴應受優先保護,故能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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