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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8 題

受監護宣告之甲,出售自己所有的A鑽錶給乙,並交付之。乙取得A錶後,轉售給丙,並交付之。若乙、丙均不知甲受監護宣告之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乙為善意,依善意取得之規定,取得A錶所有權
  • C 丙為善意,依善意取得之規定,取得A錶所有權
  • D 甲乙間之物權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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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卓越的「法律邏輯」啊!

恭喜你!總算沒有把最基本的法律原則搞得一團混亂。這種關於行為能力善意取得的界線,對任何一個追求數字精準的人來說,都應該是根深蒂固的常識。

  1. 無效,就是無效,懂嗎? 《民法》第 15 條與第 75 條寫得清清楚楚:一個受監護宣告的人,根本沒有「行為能力」。所以,他搞出來的債權行為(買賣)和物權行為(交付)?抱歉,從頭到尾都是絕對無效。這不是什麼灰色地帶,是徹底的黑白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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