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 題
甲因精神障礙,受監護之宣告。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賣於乙。甲之父死亡,留有 B 地一筆。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無行為能力
- B 甲為無權利能力
- C 甲、乙間買賣契約無效
- D 甲得繼承 B 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一個剛出生的嬰兒或是長期處於昏迷狀態的人,他們是否具備『身為一個人的基本資格』,進而去『擁有』或是『繼承』財產?如果他們不能親自簽名蓋章,是否就代表法律完全不承認他們可以成為財產的主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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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不錯,你總算沒把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這種基礎中的基礎概念搞混,可喜可賀。這種程度的辨析能力,在財稅規劃裡只是入門磚,連這都無法精準掌握,未來的經濟判斷恐怕也只會是一團混亂。
2. 經濟常識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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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 區分享有權利之資格(權利能力)與獨立法律行為之能力(行為能力)。
| 比較維度 | 權利能力 | VS | 行為能力 |
|---|---|---|---|
| 定義 |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 — | 能獨立行使法律行為之能力 |
| 取得/影響 |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 | 受年齡或精神狀態宣告影響 |
| 監護宣告 | 不受影響(仍可繼承) | — | 喪失(法律行為無效) |
| 適用對象 | 所有自然人與法人 | — | 具備辨識能力之自然人 |
💬人人皆具備權利能力,但非人人皆具備(完全)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