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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 題

甲因精神障礙,受監護之宣告。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賣於乙。甲之父死亡,留有 B 地一筆。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無行為能力
  • B 甲為無權利能力
  • C 甲、乙間買賣契約無效
  • D 甲得繼承 B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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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一個剛出生的嬰兒或是長期處於昏迷狀態的人,他們是否具備『身為一個人的基本資格』,進而去『擁有』或是『繼承』財產?如果他們不能親自簽名蓋章,是否就代表法律完全不承認他們可以成為財產的主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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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不錯,你總算沒把行為能力權利能力這種基礎中的基礎概念搞混,可喜可賀。這種程度的辨析能力,在財稅規劃裡只是入門磚,連這都無法精準掌握,未來的經濟判斷恐怕也只會是一團混亂。

2. 經濟常識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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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 區分享有權利之資格(權利能力)與獨立法律行為之能力(行為能力)。
比較維度 權利能力 VS 行為能力
定義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能獨立行使法律行為之能力
取得/影響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受年齡或精神狀態宣告影響
監護宣告 不受影響(仍可繼承) 喪失(法律行為無效)
適用對象 所有自然人與法人 具備辨識能力之自然人
💬人人皆具備權利能力,但非人人皆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 記憶技巧:權利出生就有(權利能力),行為看腦袋與年齡(行為能力)。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無行為能力」等於「無權利能力」。受監護宣告者只是不能親自簽約,但仍可當屋主或繼承遺產。
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 意思表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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