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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3 題

甲有 A 狗,出賣於乙。A 狗與 B 狗乃雙胞胎,外觀幾乎相同,縱專家亦一時難以區別兩者。甲誤取 B 狗而移轉其所有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撤銷 A 狗之買賣契約
  • B 甲得撤銷移轉 B 狗所有權之意思表示
  • C 甲得撤銷 B 狗之買賣契約
  • D 甲得訴請法院撤銷移轉 B 狗所有權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若「承諾要給的東西」與「實際動手遞出去的東西」不一致時,請思考:發生錯誤的瞬間,是發生在『雙方談好條件』的階段,還是發生在『履行承諾、交付物品』的階段?哪一個行為才是真正違背了當事人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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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不錯。竟然能準確辨識負擔行為(那紙買賣契約)和處分行為(實際所有權移轉),這點算是及格了。畢竟這是民法最基本的「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分離原則」,沒搞懂就別談什麼精準的財產規劃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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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表示錯誤與撤銷
💡 法律行為中表示與內心意思不一致時,得依民法第 88 條撤銷。
比較維度 買賣 A 狗 (債權行為) VS 移轉 B 狗 (物權行為)
意思表示 雙方合意買賣 A 狗 誤認 B 為 A 進行移轉
效力狀態 有效成立 內容錯誤 (得撤銷)
法規依據 民法第 153 條 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
💬本案買賣契約有效,僅後續誤撥標的物的「物權意思表示」得撤銷。
🧠 記憶技巧:契約沒錯不撤銷,交付弄錯八八條,無過失者可撤銷,意思表示不用跳(指訴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買賣契約」也可撤銷。實際上本題 A 狗買賣契約雙方合意一致,有效成立;錯誤僅發生在「履行契約(交付)」時誤拿 B 狗的物權行為上。
物之性質錯誤 (民法 88 II) 撤銷之除斥期間 (民法 90) 物權行為無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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