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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0 題

甲於一月七日將珍藏之A葡萄酒一瓶賣給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後來發現該 A 葡萄酒早於一月五日時被甲的兒子喝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解除買賣契約
  • B 乙善意者,買賣契約有效
  • C 乙得撤銷買賣契約
  • D 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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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完成一項合法的交易,除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該交易的「對象(標的物)」在契約成立那一刻,必須處於一個「物理上或法律上可能存在」的狀態嗎?如果那個對象在簽名之前就已經徹底消失了,這份合約還具備賴以生存的法律基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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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行為的效力要件。在法學與商務契約中,辨別「契約成立」與「內容履行可能性」的先後關係至關重要,你的判斷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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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始客觀不能
💡 契約成立時標的已不存在,法律行為因客觀不能而無效。
比較維度 自始客觀不能 VS 嗣後不能
發生時間 契約成立前已發生 契約成立後才發生
契約效力 無效 (民法 246) 有效
救濟規定 締約過失 (民法 247) 債務不履行 (226等)
💬區分的關鍵在於不能發生的時間點點位,進而決定契約有效與否。
🧠 記憶技巧:契約成立前標的空,自始客觀歸於無。
⚠️ 常見陷阱:容易與「嗣後不能」混淆。若標的是在契約成立「後」才滅失,契約依然有效,只是轉為債務不履行或危險負擔問題。
締約上過失 給付不能 特定物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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