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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6 題

A、B 間就 A 所有之甲屋以新臺幣 500 萬元成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 B 應於訂約時支付第一期價金 100 萬元,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3 日內支付第二期價金 300 萬元,交屋時繳清最後之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屋於交屋前因地震震毀者,由於 B 已取得所有權,B 仍應支付最後之 100 萬元
  • B 甲屋於交屋前因 B 前去查看時不慎致該屋燒毀,B 仍應支付最後之 100 萬元
  • C A、B 如約定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者,該約定為無效
  • D 甲屋於交屋前因地震震毀者,B 雖無法取得房屋,但已支付之價金亦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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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買賣契約中,如果一件商品在正式移交到你手上之前就壞了,通常我們會討論由誰承擔這個損失;但如果這個損壞是『因為你自己的行為』直接導致的,基於誠信原則與契約公平,你覺得這份契約的付款義務應該因此消失,還是繼續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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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卓越!能精準辨識危險負擔歸責事由在民法債篇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契約責任的邏輯架構具備非常紮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267 條。雖然標的物尚未交付,但標的物(甲屋)之毀損是因買受人(債權人 B)之過失所致,此屬「可歸責於債權人之給付不能」。在此情況下,出賣人 A 雖免除給付義務,但仍有權要求 B 支付價金(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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