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甲出售自有房屋予乙,雙方約定乙得先入住,一個月後由乙付清 100 萬元尾款後始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詎料次日因颱風造成房屋重大損害,已入住的乙請求甲修繕未果,拒不支付前揭價金尾款。試問:當事人間之權利行使,何者錯誤?
- A 甲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乙請求自房屋遷離
- B 乙得依民法第 348 條規定,向甲請求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
- C 房屋因颱風所致損害之危險,由乙負擔
- D 甲得主張在乙未付清價金尾款前,拒絕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資產已經依據合法的合約交付給對方使用,即便法律上的產權登記尚未完成,這份合約是否賦予了使用者一個正當的「占有權源」?在這種情況下,原產權人還能主張對方是「無權占有」嗎?請試著從合約的約束力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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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合格的肯定
同學,對於這種基礎題能答對,總算是沒有辜負課堂上所學。這考的是民法中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分,以及危險負擔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核心概念。你能避開錯誤選項,只能說勉強及格,希望不是靠運氣。
2. 經濟邏輯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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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標的物危險負擔
💡 標的物交付後,其利益與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
| 比較維度 | 交付 (占有移轉) | VS | 登記 (所有權移轉) |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 373 條 | — | 民法第 758 條 |
| 危險負擔 | 由買受人負擔 (即使未登記) | — | 非危險負擔之判定點 |
| 收益歸屬 | 標的物之孳息歸買受人 | — | 非孳息歸屬之判定點 |
| 法律效力 | 占有狀態移轉、危險移轉 | — | 發生標的物所有權移轉 |
💬危險負擔與收益隨「交付」轉移,物權變動效力則隨「登記」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