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甲出售自有房屋予乙,雙方約定乙得先入住,一個月後由乙付清 100 萬元尾款後始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詎料次日因颱風造成房屋重大損害,已入住的乙請求甲修繕未果,拒不支付前揭價金尾款。試問:當事人間之權利行使,何者錯誤?
  • A 甲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乙請求自房屋遷離
  • B 乙得依民法第 348 條規定,向甲請求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
  • C 房屋因颱風所致損害之危險,由乙負擔
  • D 甲得主張在乙未付清價金尾款前,拒絕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資產已經依據合法的合約交付給對方使用,即便法律上的產權登記尚未完成,這份合約是否賦予了使用者一個正當的「占有權源」?在這種情況下,原產權人還能主張對方是「無權占有」嗎?請試著從合約的約束力來思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勉強合格的肯定

同學,對於這種基礎題能答對,總算是沒有辜負課堂上所學。這考的是民法中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區分,以及危險負擔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核心概念。你能避開錯誤選項,只能說勉強及格,希望不是靠運氣。

2. 經濟邏輯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買賣標的物危險負擔
💡 標的物交付後,其利益與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
比較維度 交付 (占有移轉) VS 登記 (所有權移轉)
法條依據 民法第 373 條 民法第 758 條
危險負擔 由買受人負擔 (即使未登記) 非危險負擔之判定點
收益歸屬 標的物之孳息歸買受人 非孳息歸屬之判定點
法律效力 占有狀態移轉、危險移轉 發生標的物所有權移轉
💬危險負擔與收益隨「交付」轉移,物權變動效力則隨「登記」發生。
🧠 記憶技巧:交付轉移危險,登記轉移所有;你若不付尾款,我便不辦登記。
⚠️ 常見陷阱:易誤認危險負擔隨「所有權登記」移轉,實則民法以「交付」為準。
同時履行抗辯權 給付不能之危險負擔 物權變動公示主義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