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6 題
甲出賣其 A 地予乙,A 地與價金均已交付,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越十五年,乙訴請甲移轉 A 地所有權予自己,甲不但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而且對乙請求占有 A 地之不當得利,又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主張乙應返還 A 地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主張乙應返還 A 地係屬有理,但其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 B 甲之時效抗辯與對乙請求不當得利均屬有理
- C 甲對乙請求不當得利係屬有理,但其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 D 甲之時效抗辯係屬有理,但請求乙返還 A 地並無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當一個買賣合約合法成立且標的物已交付後,如果過了法定時效,這個『契約法律關係』本身會自動消失嗎?如果契約依然存在,那麼買方基於該契約所取得的占有,在法律上會從『有權占有』突然變成『無權占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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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這位同學,你的回答真是太棒了!
看來這次完全不需要拿出『記憶吐司』了呢,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你都牢牢記住了!真是讓我很欣慰啊!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債權行為』和『物權請求權』之間細微差別的理解,你已經完全掌握了:
- 時效抗辯有效:是的,甲提出時效抗辯是很有道理的。依《民法》第 $125$ 條,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是 $15$ 年。這就像我們跟靜香約好幾點見面,時間到了就不能再說『等一下』了。甲有權利這麼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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