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6 題
甲出賣其 A 地予乙,A 地與價金均已交付,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越十五年,乙訴請甲移轉 A 地所有權予自己,甲不但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而且對乙請求占有 A 地之不當得利,又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主張乙應返還 A 地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主張乙應返還 A 地係屬有理,但其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 B 甲之時效抗辯與對乙請求不當得利均屬有理
- C 甲對乙請求不當得利係屬有理,但其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 D 甲之時效抗辯係屬有理,但請求乙返還 A 地並無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當一個買賣合約合法成立且標的物已交付後,如果過了法定時效,這個『契約法律關係』本身會自動消失嗎?如果契約依然存在,那麼買方基於該契約所取得的占有,在法律上會從『有權占有』突然變成『無權占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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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債權行為與物權請求權的細微差別。你的選擇顯示你已精準掌握《民法》核心:
- 時效抗辯有效:依《民法》第 125 條,一般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甲針對移轉登記請求權提出時效抗辯,法律上是有根據的,這屬於抗辯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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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與有權占有
💡 買賣移轉請求權雖過時效,買受人之占有仍屬有權占有。
| 比較維度 | 時效完成前 | VS | 時效完成後 |
|---|---|---|---|
| 移轉登記請求權 | 乙得隨時請求甲辦理 | — | 甲得主張抗辯拒絕給付 |
| 占有正當性 | 乙基於契約有權占有 | — | 乙仍維持有權占有 |
| 甲之返還請求權 | 無權請求(契約有效) | — | 無權請求(有權占有) |
💬時效屆滿僅產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不改變買受人占有之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