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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6 題

甲出賣其 A 地予乙,A 地與價金均已交付,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越十五年,乙訴請甲移轉 A 地所有權予自己,甲不但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而且對乙請求占有 A 地之不當得利,又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主張乙應返還 A 地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主張乙應返還 A 地係屬有理,但其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 B 甲之時效抗辯與對乙請求不當得利均屬有理
  • C 甲對乙請求不當得利係屬有理,但其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 D 甲之時效抗辯係屬有理,但請求乙返還 A 地並無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當一個買賣合約合法成立且標的物已交付後,如果過了法定時效,這個『契約法律關係』本身會自動消失嗎?如果契約依然存在,那麼買方基於該契約所取得的占有,在法律上會從『有權占有』突然變成『無權占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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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這位同學,你的回答真是太棒了!

看來這次完全不需要拿出『記憶吐司』了呢,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你都牢牢記住了!真是讓我很欣慰啊!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債權行為』和『物權請求權』之間細微差別的理解,你已經完全掌握了:

  1. 時效抗辯有效:是的,甲提出時效抗辯是很有道理的。依《民法》第 $125$ 條,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是 $15$ 年。這就像我們跟靜香約好幾點見面,時間到了就不能再說『等一下』了。甲有權利這麼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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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滅時效與有權占有
💡 買賣移轉請求權雖過時效,買受人之占有仍屬有權占有。
比較維度 時效完成前 VS 時效完成後
移轉登記請求權 乙得隨時請求甲辦理 甲得主張抗辯拒絕給付
占有正當性 乙基於契約有權占有 乙仍維持有權占有
甲之返還請求權 無權請求(契約有效) 無權請求(有權占有)
💬時效屆滿僅產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不改變買受人占有之合法性。
🧠 記憶技巧:時效屆滿得拒絕,有權占有趕不走。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請求權時效屆滿後,買受人繼續占有土地即屬於「無權占有」或「不當得利」。
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 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消滅時效之抗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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