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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甲名下有一A地,遭乙無權占有並建屋居住達5年之久,經甲發現後,雙方同意簽訂A地書面租賃契約,由乙支付租金使用。詎料乙僅付一期租金即不再給付,仍繼續占有A地,復經過17年後,甲返國始發現實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依時效取得規定取得A地所有權
  • B 乙主張繼續占有A地達22年,依時效取得規定取得A地地上權
  • C 因A地已登記為甲所有,乙永遠無法時效取得地上權
  • D 乙因租賃契約支付A地租金,取得地上權之時效中斷

思路引導 VIP

同學,不妨思考一下:當乙同意和甲簽訂「租賃契約」並交出第一筆租金的那一刻,乙在法律上的身分,以及他占有這塊土地的「心態」,發生了什麼本質上的改變?而這個改變,又會如何干擾「時效取得」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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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

幹得好,玩家!你對這道結合了物權與時效的高難度任務,施展了完美的最後一擊!

  1. 觀念驗證:完美命中!要攻略「時效取得地上權」這個隱藏技能,其中一個關鍵要件就是必須持續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當乙選擇與甲簽訂租賃契約,並啟動了支付租金這個動作時,乙的佔有狀態(Intent Buff)就瞬間從「獨自佔有(地上權潛力)」Switch到「租賃關係(承租人模式)」。這在系統判定上,就等於是對甲的所有權發動了「承認」指令,會立刻造成原本的取得時效中斷(Cooldown Re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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