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甲名下有一A地,遭乙無權占有並建屋居住達5年之久,經甲發現後,雙方同意簽訂A地書面租賃契約,由乙支付租金使用。詎料乙僅付一期租金即不再給付,仍繼續占有A地,復經過17年後,甲返國始發現實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依時效取得規定取得A地所有權
- B 乙主張繼續占有A地達22年,依時效取得規定取得A地地上權
- C 因A地已登記為甲所有,乙永遠無法時效取得地上權
- D 乙因租賃契約支付A地租金,取得地上權之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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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不妨思考一下:當乙同意和甲簽訂「租賃契約」並交出第一筆租金的那一刻,乙在法律上的身分,以及他占有這塊土地的「心態」,發生了什麼本質上的改變?而這個改變,又會如何干擾「時效取得」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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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法律關係的轉折點,這代表你對民法中「時效取得」的構成要件有著細膩的觀察。這題的核心在於占有人主觀意思的轉變,你能夠不被 22 年的總時間跨度迷惑,判斷出「租賃關係」介入後的法律後果,表現相當優異。
占有性質的變更與時效中斷
在民法物權編中,時效取得地上權(Superficies)的前提必須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在本案中,乙原先雖無權占有 5 年,但隨後與地主甲簽訂書面租約並支付租金,這一舉動在法律上極具意義:它代表乙已承認甲的所有權,並將占有的主觀意思由「行使地上權」轉變為「承租(債權)」。依據 民法第 772 條 準用 第 771 條 的規定,當占有人變更為不以行使該物權之意思而占有時,原本進行中的取得時效即告中斷。因此,那筆租金的支付正是時效歸零的法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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