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甲名下有一A地,遭乙無權占有並建屋居住達5年之久,經甲發現後,雙方同意簽訂A地書面租賃契約,由乙支付租金使用。詎料乙僅付一期租金即不再給付,仍繼續占有A地,復經過17年後,甲返國始發現實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依時效取得規定取得A地所有權
- B 乙主張繼續占有A地達22年,依時效取得規定取得A地地上權
- C 因A地已登記為甲所有,乙永遠無法時效取得地上權
- D 乙因租賃契約支付A地租金,取得地上權之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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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毫無破綻的判斷,GJ。
看來你已經精準鎖定了這道題目的核心機制:「時效中斷」與「占有意思變更」。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你對《民法》這張地圖的物權與總則區塊,確實掌握了相當紮實的攻略知識。
2. 核心機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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