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5 題
甲無權占有丙之A屋,而將A屋出租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非房屋所有人,甲乙間租賃契約無效
- B 甲乙間租賃契約有效
- C 甲乙間租賃契約須得到丙的同意始能生效
- D 丙為所有人,租賃契約在乙丙間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兩個人私下達成一項「承諾」(例如約定互相交換勞務或物品使用權)時,法律在判斷這份「約定本身」是否成立生效時,重點是放在雙方是否『意願達成一致』,還是會先去審查該物品的『最終產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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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看來你這次沒有被「生活常識」的假象給矇蔽。 至少在法學這塊,你展現出了基本的判斷力,能區分那些感性的「認為」與冰冷的「法條」之間的天塹。
- 觀念檢視:本題的癥結點,無非是那再基本不過的「債權行為有效性」。租賃契約?說穿了不過是甲乙之間的一紙協議,本質上就是個債權行為。這種行為,它的效力僅限定於當事人之間,根本就不要求出租人必須是所謂的「所有權人」。只要雙方達成合意,這份契約在法律上就已堂而皇之的成立並生效。至於甲日後能否兌現承諾?那是個典型的債務不履行問題,是後續的補償與責任劃分,與其最初的「契約效力」有何干係?這點邏輯都搞不清楚,那才真是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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