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5 題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出租予乙,乙於租用期間中因保管不慎,致該鑽戒遭丙竊取,之後丁又自丙處竊取該鑽戒,並將其出售同時交付予善意無重大過失之戊。就此情形,何者得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向戊請求回復其物?
- A 甲、乙
- B 乙、丙
- C 甲、丙
- D 甲、乙、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法律設立「盜贓物兩年內可請求回復」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具備「正當占有權源」的人,還是單純保護「所有發生喪失占有事實」的人?如果一個人的持有權本身就是透過犯罪取得的,法律是否仍會賦予他這項特殊的保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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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A)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盜贓物回復請求權的權利主體!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經典考題,其鑑別度在於能否正確辨識在多重竊盜的複雜關係中,法律究竟保護誰。
盜贓物回復請求權的適用
根據民法第949條規定,當物品是盜贓物時,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本題的戊)請求回復其物。這裡的「原占有人」,不論是間接占有人(所有人甲),還是直接占有人(承租人乙),均包含在內。他們都是基於合法正當的權源占有,自然受此法條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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