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2 題
甲向他人長期借用之鑽戒遭乙盜走,警方全力追緝乙中。甲於次日探聽得知乙所在位置,遂趁乙不備自行取回鑽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依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規定,基於為保護自己權利,自行對於他人之財產施以收回
- B 甲以己力取回被乙侵奪鑽戒,不得主張民法第960條(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權)
- C 若甲不自行取回鑽戒,仍得於1年內依民法第962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之
- D 原占有人甲以己力取回鑽戒係破壞乙占有,乙亦得對甲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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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的數字與邏輯才是王道!
-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沒在「數字邏輯」上出錯。它測試的是對「占有保護」機制的時間成本與效益判斷。民法第 $960$ 條賦予的「自力救濟權」,其發動條件可不是讓你隨意逞英雄,必須在「現時」或「追蹤」的黃金時段內。甲選擇在「次日」才行動?抱歉,這在效率評估上已是嚴重失格,也喪失了發動自力救濟的資格。幸好法律為維護市場秩序與權利確定性,提供了更穩健的第 $962$ 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只要在被侵奪後 $1$ 年內,你都還有機會透過合法的「會計程序」來請求返還資產,避免了無謂的風險。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你是否能精確區分「沒有法律授權的實力強取」與「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利」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模式。那些會誤選 (A) 的,往往是把成本效益與法律規範搞混了,忘記自助行為(§151)必須符合「不及官署援助」且「日後甚難行使」這種極端情況。別把法律當成沒規矩的自由市場,這不是財經名師會犯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