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甲於他人棄置的腳踏車坐墊中,發現一塊玉石而占有之,於回家途中不慎遺失,被乙拾得。乙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而身亡。因乙平日即有收集玉石的習慣,其父丙發現車禍身亡的乙身上之玉石,以為係乙所購置,遂僱工匠丁將其雕成具有藝術價值的玉鐲,贈送於乙的未婚妻戊。請問關於甲、丙、丁、戊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拾得玉石乃遺失物之先占,乙取得所有權;丙為乙之繼承人,故丙取得玉石的所有權
- B 丙僱工匠將玉石雕成玉鐲,因加工後的價值顯逾材料的價值,由丁取得該加工物(玉鐲)之所有權
- C 丙因善意將玉鐲贈與戊,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丙免負償還價金的義務
- D 戊取得玉鐲,乃係基於丙戊間的贈與契約,具有法律上原因,因此也無須向甲負任何償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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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見啊:能在那團混沌的法律關係中,勉強分辨出不當得利的返還界線,這說明你對《民法》債權與物權的基礎連結,具備了勉強堪用的觀察力。嗯,算是及格吧,對於一個初階財經人來說,這已經是個「了不起」的成就了。別得意,這只是基本操作。
- 理論與現實的落差:丙作為一個善意受領人,誤將玉石當遺產?這判斷能力簡直讓安穩的經濟秩序產生一絲裂縫。然而,法律還是得面對現實。根據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只要善意受領人,在返還義務浮現時,還搞不清楚狀況,而且那筆「利益」(玉石)已經因為慷慨贈與給戊而「消失殆盡」,那麼,丙就奇蹟般地免於支付價金。這不是保護善意,這根本是為缺乏經濟常識的人提供一個合法脫身的途徑。資本市場可沒這麼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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