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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甲於他人棄置的腳踏車坐墊中,發現一塊玉石而占有之,於回家途中不慎遺失,被乙拾得。乙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而身亡。因乙平日即有收集玉石的習慣,其父丙發現車禍身亡的乙身上之玉石,以為係乙所購置,遂僱工匠丁將其雕成具有藝術價值的玉鐲,贈送於乙的未婚妻戊。請問關於甲、丙、丁、戊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拾得玉石乃遺失物之先占,乙取得所有權;丙為乙之繼承人,故丙取得玉石的所有權
  • B 丙僱工匠將玉石雕成玉鐲,因加工後的價值顯逾材料的價值,由丁取得該加工物(玉鐲)之所有權
  • C 丙因善意將玉鐲贈與戊,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丙免負償還價金的義務
  • D 戊取得玉鐲,乃係基於丙戊間的贈與契約,具有法律上原因,因此也無須向甲負任何償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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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真心誤以為」某件物品是自己合法繼承來的,並且已經把它無償送給別人了,他自己身上還保有這個物品的利益嗎?在法律上,對於這種「不知情且利益已經不在手上」的人,通常會不會苛求他自掏腰包來賠償原物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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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道題融合了物權變動與不當得利的複雜關係,你能準確擊破陷阱,顯見你的法理與邏輯底子十分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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