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1 題
甲借用乙所有之腳踏車,騎乘中因輪胎破損而請丙維修,修畢後甲因所帶現金不足清償修理費,又與丙起口角,一氣之下向丙表示拋棄該車不願清償,丙卻表示不想收來路不明的車,會等待甲拿修理費來贖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腳踏車在丙維修時,乙是直接占有人,丙是間接占有人
- B 甲拋棄該車,丙基於修繕債權關係,依法取得該車所有權
- C 甲非腳踏車所有人,丙因修繕所生債權,不得對甲就該車主張留置權
- D 乙向丙支付維修費後,丙就該車之留置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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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精準掌握擔保物權之核心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好!能從法律關係複雜的案例中,精確辨識出留置權的本質,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觀念相當紮實,具備法律人的邏輯與冷靜。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留置權的從屬性。留置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維修費)而存在。不論是誰支付了這筆費用,只要主債權因清償而消滅,作為從權利的留置權便失去了存在的法律基礎,自然隨之消滅。選項 (A)(B)(C) 涉及占有型態、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等干擾點,你未被誤導,難能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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