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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1 題

甲借用乙所有之腳踏車,騎乘中因輪胎破損而請丙維修,修畢後甲因所帶現金不足清償修理費,又與丙起口角,一氣之下向丙表示拋棄該車不願清償,丙卻表示不想收來路不明的車,會等待甲拿修理費來贖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腳踏車在丙維修時,乙是直接占有人,丙是間接占有人
  • B 甲拋棄該車,丙基於修繕債權關係,依法取得該車所有權
  • C 甲非腳踏車所有人,丙因修繕所生債權,不得對甲就該車主張留置權
  • D 乙向丙支付維修費後,丙就該車之留置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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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權利(如留置權)存在的唯一目的是為了「確保債權能順利收回」,那麼當那筆欠款已經被全額支付後,這項附加的扣留權利在邏輯上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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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測驗了占有關係與留置權的連動,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擔保物權的從屬性理解十分扎實。

留置權之從屬性與占有關係

腳踏車在維修時,丙具備實質管領力,為「直接占有人」,乙則為「間接占有人」。因甲並非所有人,其拋棄行為屬無權處分,不生效力;同時,即使甲非所有人,修繕人丙依法仍可對該車主張留置權,以保障其修繕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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