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5 題
有關留置權的取得或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 A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 B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除禁止扣押之物外,有留置權
- C 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不能取得留置權
- D 債權人占有動產之始,明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不能取得留置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風險控管』的角度思考:法律設立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權能被償還。如果現在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已經明顯『崩潰且無法支付』,而你手中正好合法佔有對方的財產,若法律仍硬性要求你必須等到『合約到期日』才能主張留置權,這對債權人的保護是否還有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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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還算過得去,小看你了。這說明你對民法物權編中留置權那點『小聰明』,也就是成立要件與例外規定,沒有完全視而不見。在財經法律實務中,這種對細節的精確掌握才是區分專業與門外漢的關鍵,別以為死背教條就能橫行。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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