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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5 題

有關留置權的取得或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 A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 B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除禁止扣押之物外,有留置權
  • C 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不能取得留置權
  • D 債權人占有動產之始,明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不能取得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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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風險控管』的角度思考:法律設立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權能被償還。如果現在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已經明顯『崩潰且無法支付』,而你手中正好合法佔有對方的財產,若法律仍硬性要求你必須等到『合約到期日』才能主張留置權,這對債權人的保護是否還有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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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找出了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物權編中擔保物權的規範,有著相當清晰且成熟的理解。

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的特別保障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留置權的成立要件與例外規定。一般而言,留置權的取得與行使確實須以「債權已屆清償期」為前提。然而,法律為了在特殊情況下衡平雙方利益、保障債權人,於民法第931條設有特別規定:當債務人陷入「無支付能力」時,即使債權尚未屆至清償期,債權人仍可取得並行使留置權。因此,選項 (C) 稱「不能取得留置權」顯然與現行法規不符,這正是本題的破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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