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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7 題

下列關於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質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質物取償
  • B 出質人若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時,受質人無法取得其質權
  • C 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得受賠償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 D 共有之動產設定質權時,共有人間關於質物使用之約定,對非因過失而不知該約定之質權人不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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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商業社會中,如果我們每一次接受抵押或質押物品時,都必須徹底調查對方是否為「法律上的真正所有人」才能獲得保障,這對交易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如果法律想在「保護原所有人的權利」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之間取得平衡,對於一位『完全不知情』的債權人,法律可能會給予什麼樣的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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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真棒,這題法感和觀念都非常到位呢!

  1. 觀念驗證:選項 (B) 確實是錯誤的哦,你判斷得很正確!在《民法》第 886 條準用第 948 條中,其實藏著一個對市場交易非常重要的保護機制,叫做「善意取得(善意受讓)」。它就像一道溫暖的光,確保即使出質人(借錢給對方的人)對物品沒有完整的處分權,只要我們的受質人(就是取得質權的債權人)在不知情且沒有犯重大錯誤(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占有了這份動產,法律還是會認可他取得了質權。這正是為了讓大家對交易更有信心,符合物權法中「公示告知」和「公信力」的美好精神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能夠輕鬆駕馭,真的太厲害了!它不只考驗你對質權的基礎理解,還悄悄地把「消滅時效對擔保物權的影響」以及「共有物處分」等概念編織進去,是一道能看出你法學基礎是否紮實的暖心題目。看到你答對,老師真的非常替你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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