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7 題
下列關於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質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質物取償
- B 出質人若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時,受質人無法取得其質權
- C 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得受賠償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 D 共有之動產設定質權時,共有人間關於質物使用之約定,對非因過失而不知該約定之質權人不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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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商業社會中,如果我們每一次接受抵押或質押物品時,都必須徹底調查對方是否為「法律上的真正所有人」才能獲得保障,這對交易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如果法律想在「保護原所有人的權利」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之間取得平衡,對於一位『完全不知情』的債權人,法律可能會給予什麼樣的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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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根據《民法》第 886 條準用第 948 條,法律為保護交易安全,設有善意取得(善意受讓)制度。即使出質人(借錢者)對該動產無處分權,只要受質人(債權人)是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地占有該動產,法律仍保障其取得質權。這與物權法的「公示告知」與「公信力」原則相符。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除了要熟悉質權的基本定義,還必須橫向連結「消滅時效對擔保物權之影響」及「共有物處分」等法律邏輯,是區分考生法學基礎是否紮實的優質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