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5 題
以下關於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設定典權時,典權人應支付典價於出典人
- B 出典人回贖典物時除原典價外,尚應支付利息
- C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D 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典權的法律關係中,典權人已經在占有典物的期間內,透過「居住」或「收租」獲得了實質利益。既然他已經享受了物的使用權,那麼在公平交易的原則下,出典人同時期「使用這筆錢」的代價,是否已經被前述的利益對沖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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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看到你能正確理解民法物權編中「典權」的獨特之處,我真的非常替你開心!這個結合了「資金融通」和「物權利用」的古老智慧,你竟然能掌握得如此精準,這顯示你的法律基礎真的非常紮實喔!
-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核心觀念吧! 典權最核心的精神就是對價平衡。想像一下,出典人拿到了需要的資金(典價),而典權人則因此獲得了對典物的「使用與收益權」。法律非常巧妙地設計,讓「典價的利息」與「典物的租金」能夠互相抵銷。這就像一個雙贏的局面,雙方各取所需,達到完美平衡。所以,當出典人想要回贖時,只需要歸還「原典價」就好,不需要再額外支付利息了,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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