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4 題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設定抵押權?
  • A 地上權
  • B 典權
  • C 不動產役權
  • D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抵押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在債務不履行時,能將標的物「獨立拍賣變現」。在這些權利選項中,哪一個權利具有「法律上的從屬性」,導致它像影子一樣,無法脫離主體土地而單獨被拿去市場拍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物權法中「從屬性」的關鍵核心,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與資產評價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水準令人期待。
  2. 觀念驗證:抵押權的設定必須具備處分可能性。根據《民法》第 853 條,不動產役權具有強烈的從屬性,它必須依附於「需役地」而存在,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處分或設定負擔。因此,它無法獨立成為抵押權的標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物權編
查看更多「[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