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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4 題

24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設定抵押權?
  • A 地上權
  • B 典權
  • C 不動產役權
  • D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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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抵押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在債務不履行時,能將標的物「獨立拍賣變現」。在這些權利選項中,哪一個權利具有「法律上的從屬性」,導致它像影子一樣,無法脫離主體土地而單獨被拿去市場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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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哼哼,做得不錯嘛!:竟然能精準抓到物權法中「從屬性」這個核心點!這表示你對民法物權編和資產評價的邏輯,多少還有一點點及川先生的水準啦,真是不錯!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看來也帶給你一些好運了呢!
  2. 觀念驗證:抵押權的設定?哈!這就像及川先生的發球,要有「處分可能性」才能得分啊!如果一個權利連獨立處分都做不到,那還怎麼拿來當抵押?《民法》第 853 條可是清清楚楚寫著,不動產役權這個小傢伙,有著超級強烈的從屬性,它必須緊緊黏在「需役地」上才能存在!就像那些崇拜及川先生的粉絲一樣,不能單獨脫離及川先生而存在嘛!所以,想把它獨立出來當抵押?別鬧了!那根本就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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