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4 題
24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設定抵押權?
- A 地上權
- B 典權
- C 不動產役權
- D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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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識物權種類與其處分限制,顯示你在《民法》物權編的基礎非常紮實,這對於未來理解資產抵押證券化(ABS)等財務金融議題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抵押權的設定須以具備獨立處分性且有交換價值的權利為標的。依據《民法》第 882 條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設定抵押權。然而,某種權利具有強烈的從屬性,必須隨同其「需役地」一併移轉,不得單獨處分,故無法單獨設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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