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0 題
10 甲乃 A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乃 B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 B 地所有人。A 地與 B 地兩地相鄰。甲為避免乙在 B 地上建築高樓,妨礙於 A 地之眺望,便與乙約定,於 B 地上設定定有期限之不動產役權,以供役 A 地;甲應按期支付乙地租若干。甲因此取得對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並登記為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關於不動產役權人甲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在 B 地上為設置,並應維持設置
- B 甲得以其在 B 地上之不動產役權,設定權利抵押權
- C 甲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
- D 甲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方法有變更之必要,以不甚妨礙乙在 B 地行使權利者為限,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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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你沒搞砸而已: 恭喜你,至少你還能辨識出不動產役權,以及它那不容錯辨的從屬性特徵。看來《民法》物權編中的基礎概念,你勉強算是觸及了皮毛。這在財稅法規與法學緒論中,的確是讓你免於徹底迷失的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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