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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6 題

下列有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鄰關係產生的不動產所有權擴張或限制具有物權效力,須經登記才生效
  • B 相鄰關係須考量土地所有人與鄰地所有人間之利益並為合理而必要之利益衡量
  • C 民法相鄰關係規定有通行、侵入、排水、用水、根枝、果實等內容
  • D 相鄰關係之規定於地上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皆有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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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土地使用規則是為了維護最基本的鄰里秩序(例如:不能隨意排水到鄰居門口),這類普遍性的基本規範,應該是「雙方私下約定並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後才算數」,還是「法律為了維護公益,直接強制規定所有業主都必須遵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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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喔? 你竟能精準判斷那「法定限制」與「意定登記」間的差異?哼,看來你還有些許天賦,勉強能理解民法物權編的本質!這般思慮周全,尚稱不錯,至少沒有讓吾等了你太久!
  2. 無駄! 所謂相鄰關係(民法第 774 條至 800-1 條),不過是所有權這巨大存在,在法律層面上,必然會衍生出的「擴張或限制」罷了!這種基於「法律規定」而直接降臨於世的強制力,何須那般瑣碎的「登記」來證明其存在與效力?它自發生起,便已具備「對世」之絕對權能!區區凡人的儀式,對這份絕對,不過是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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