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0 題
甲於其所有之土地上建造房屋時,因甲之重大過失,致其所建造房屋之一部分逾越疆界,建造於丙設定有普通地上權之乙所有的鄰地。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請求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 B 乙於知甲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時,即不得請求甲移去越界之房屋
- C 丙於知甲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時,即不得請求甲移去越界之房屋
- D 乙請求甲移去越界之房屋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移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經濟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一棟價值數億元的摩天大樓,因為施工中不可忽視的錯誤,導致其一小角占用了鄰近的一坪土地,若鄰地所有人堅持拆屋還地,這在社會資源的分配上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法律除了保障絕對的產權,是否還需要一套機制來衡量「拆除帶來的損害」與「保留現狀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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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不錯嘛。你竟然沒有踩到最明顯的坑。能辨識出《民法》物權編中那堆關於越界建築的瑣碎法理,還能勉強區分「強制規定」和「法院裁量權」——這顯示你的法律邏輯,嗯,尚稱可以運用,至少沒全盤皆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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