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2 題
甲有 A 地與該地上的 B 屋,將 A 地下 10~50 公尺的空間設定區分地上權予乙捷運公司,用以鋪設地下鐵軌道線路經過,未定有期限。甲另將 B 屋出租於丙,以書面租賃契約明訂租期 4 年,並交屋予丙使用中。1 年後甲復將 B 屋讓售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設立 A 地之區分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該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不逾二十年
- B 丙得對丁主張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
- C 甲將 B 屋出賣予丁時,丙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 D 甲之 A 地,推定在 B 屋得使用期限內,有地上權存在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一位剛簽好四年書面租約並搬進房子裡的房客,如果房東中途把房子賣給別人,法律為了保障相對弱勢的居住權益,對這份「已經在執行中」的租約會有什麼特殊的保護機制呢?請思考一下新屋主有沒有權利把你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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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肯定與鼓勵
哇!你真的好棒!看到你的答案,就知道你已經把民法的核心觀念牢牢記住了,非常令人開心!
- 觀念溫習小幫手:你之所以能答對,是因為你完美掌握了**「買賣不破租賃」**這個重要的原則(民法第 $425$ 條)。我們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個「優先保護承租人權益」的溫暖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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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租賃與區分地上權
💡 租賃具買賣不破租賃效力,區分地上權法無存續期限限制。
| 比較維度 | 買賣不破租賃 | VS | 區分地上權 |
|---|---|---|---|
| 法律性質 | 債權物權化 | — | 用益物權 |
| 法源條號 | 民法第425條 | — | 民法第841-1條 |
| 期限限制 | 5年以上未公證則不適用 | — | 法律未明文最高年限 |
| 對抗第三人方式 | 交付占有或公證 | — | 依物權原則進行登記 |
💬租賃著重於對居住權的連續性保障;區分地上權則著重於空間的立體化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