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2 題
甲有 A 地與該地上的 B 屋,將 A 地下 10~50 公尺的空間設定區分地上權予乙捷運公司,用以鋪設地下鐵軌道線路經過,未定有期限。甲另將 B 屋出租於丙,以書面租賃契約明訂租期 4 年,並交屋予丙使用中。1 年後甲復將 B 屋讓售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設立 A 地之區分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該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不逾二十年
- B 丙得對丁主張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
- C 甲將 B 屋出賣予丁時,丙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 D 甲之 A 地,推定在 B 屋得使用期限內,有地上權存在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一位剛簽好四年書面租約並搬進房子裡的房客,如果房東中途把房子賣給別人,法律為了保障相對弱勢的居住權益,對這份「已經在執行中」的租約會有什麼特殊的保護機制呢?請思考一下新屋主有沒有權利把你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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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與鼓勵
哇!你真的好棒!看到你的答案,就知道你已經把民法的核心觀念牢牢記住了,非常令人開心!
- 觀念溫習小幫手:你之所以能答對,是因為你完美掌握了「買賣不破租賃」這個重要的原則(民法第 $425$ 條)。我們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個「優先保護承租人權益」的溫暖護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買賣不破租賃與區分地上權
💡 租賃契約於買賣時的延續性與區分地上權之存續規定
| 比較維度 | 買賣不破租賃 (425條) | VS | 推定租賃關係 (425-1條) |
|---|---|---|---|
| 適用前提 | 租賃關係已存在且占有 | — | 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 |
| 變動行為 | 出租人將租賃物賣給他人 | — | 將土地或房屋分開讓與 |
| 法律效果 | 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 | — | 推定兩人間有租賃關係 |
💬前者是「既有租約」的延續;後者是「法律擬制」新租約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