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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5 題

甲名下有 A 地,乙向甲承租 A 地建造 B 屋,租期四十年。乙嗣將其 B 屋讓售予丙,乙未對甲告知上情,旋即辦理 B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於租地建屋契約成立後,得請求甲為地上權之登記
  • B 租地建屋契約之期限,縮短為二十年
  • C 租地建屋契約對於丙,仍繼續存在
  • D 乙將 B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不得對抗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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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民法債編與物權觀念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租地建屋契約的法律特性。根據《民法》第 449 條,一般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但租地建屋屬於例外情形(第 449 條第 3 項),且依據《土地法》第 103 條等規定,其目的在於保護地上建物的經濟價值與使用穩定性,故當事人約定 40 年是合法有效的,並不會被縮短為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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