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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5 題

甲名下有 A 地,乙向甲承租 A 地建造 B 屋,租期四十年。乙嗣將其 B 屋讓售予丙,乙未對甲告知上情,旋即辦理 B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於租地建屋契約成立後,得請求甲為地上權之登記
  • B 租地建屋契約之期限,縮短為二十年
  • C 租地建屋契約對於丙,仍繼續存在
  • D 乙將 B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不得對抗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經濟效益」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斥資鉅款在他人土地上興建一座預計可使用 50 年的鋼筋混凝土大樓,而法律卻強行規定所有租約最長只能 20 年,這對於社會資源的利用與建築物的經濟壽命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法律在設計時,會如何權衡「契約自由」與「通則限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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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租地建屋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顯示你對《民法》債編與物權編的交集有著紮實的理解,這是不容易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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