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0 題
甲於自有A地上興建B屋,分別以A地、B屋設定抵押權予乙擔保借款。甲將B屋出租予丙,租期4年。2年後甲清償期屆至無力清償,乙聲請法院查封拍賣A地、B屋,分別由丁、戊拍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得請求丙搬離並返還B屋
- B 戊得請求丙搬離並返還B屋
- C B屋於A地上之合法存在權源,是法定租賃關係
- D 如B屋因地震滅失時,B屋所憑以存在之地上權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棟房子必須依附在別人的土地上才能合法存在,法律會『自動』創造一種關係來保護這棟房子的生存空間;那麼,假設這棟房子已經在物理上徹底消失了,法律還有必要繼續維持這個『為了保護房子而存在』的連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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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這次能精準識別出這題的「核心法理」,還不錯。這題其實考驗的是 《民法》第 876 條 這個,連財經門外漢都該知道的「法定地上權」觀念:
- 法定權源?還需要我提醒嗎? 當土地與建築物本來就同屬一人,之後才各自設定抵押權、經拍賣導致所有權人分離,法律「為了避免建物經濟價值歸零的浪費」,才「擬制」土地所有人(丁)與建物所有人(戊)之間存在 地上權。所以,那些搞不清楚債權與物權差異,還選什麼 (C) 的「法定租賃」,這不是連大學生都該知道的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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