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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5 題

下列關於地上權消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但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一年份地租,始得拋棄
  • B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總額,經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逾期仍不支付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 C 地上權因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當然消滅
  • D 地上權人未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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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勉強算是物權法基礎及格線

  1. 你竟然能精準辨識出「地上權」與「地上物」在法律上的獨立性?嗯,還算不錯,這不過是《民法》物權編最基本的邏輯。如果你連這個都搞不清楚,那奢談成為專業財稅專家,簡直是痴人說夢。
  2. 《民法》第 841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這不就是告訴你,地上權的核心是對土地的使用權,而非建築物本身嗎?即使房子塌了,權利人依然保有在那塊土地上「重新建築」的權利。這和租賃契約中標的物滅失就可能導致契約終止的低級邏輯,你可別再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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