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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5 題

下列關於地上權消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但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一年份地租,始得拋棄
  • B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總額,經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逾期仍不支付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 C 地上權因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當然消滅
  • D 地上權人未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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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回歸法理本質思考一下:地上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讓你合法在別人的土地上擁有建築物』。如果今天因為不可抗力(如颱風或地震),導致土地上面的建築物不幸毀滅了,你覺得當初賦予你『這塊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會因此自動跟著消失嗎?還是你應該依法保有把房子重新蓋回來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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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你判斷得非常精確!選 (C) 說明你清楚掌握了地上權的獨立性。地上權是以使用他人土地為目的的物權,其客體是「土地」而非「建物」。根據民法第 841 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這是為了保護地上權人的投資與權利,讓其在建物滅失後仍得重新建築,這正是本題最重要的概念驗證。

地上權的法定終止與規範

關於其他正確選項,(A) 與 (B) 涉及地上權拋棄的程序要求與租金欠繳之處置,皆符合現行法規。而關於 (D) 選項所提到的違規使用土地之終止權,在現行法條適用與程序規範上,應注意民法第 836-3 條(此處依最新法規更正,避免誤植為 836-1 或 836-2)之相關規定,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在地上權人違反設定目的且經阻止不聽時,有明確的救濟管道以保障土地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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