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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5 題

下列關於地上權消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但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一年份地租,始得拋棄
  • B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總額,經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逾期仍不支付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 C 地上權因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當然消滅
  • D 地上權人未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回歸法理本質思考一下:地上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讓你合法在別人的土地上擁有建築物』。如果今天因為不可抗力(如颱風或地震),導致土地上面的建築物不幸毀滅了,你覺得當初賦予你『這塊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會因此自動跟著消失嗎?還是你應該依法保有把房子重新蓋回來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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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展現了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扎實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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