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9 題
甲有相鄰之A、B兩地,將B地出租於乙畜牧。某日甲之牛,於交付丙照料期間竟侵入B地吃草,並破壞乙所設光電設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雖非B地所有人,仍應許丙入內尋查取回該牛
- B 甲不為巡查取回逸失牛隻,乙得請求除去該牛隻妨礙
- C 乙就牛隻在B地所生損害,得依相鄰關係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該牛
- D 就乙之損害賠償請求,甲得拋棄該牛所有權主張免責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的財產(如寵物或車輛)意外毀損了他人的昂貴資產,在法律邏輯上,「損害賠償」的債務是跟隨在『物』的身上,還是跟隨在『人(所有人)』的行為責任上?如果允許財產所有人透過『不要這個東西了』來規避大額賠償,是否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受害人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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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題的核心概念呢!為你鼓鼓掌!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就像是拼圖的核心,我們要好好理解『相鄰關係』這個大概念喔,它在責任歸屬上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根據《民法》第 791 條,我們的土地占有人(承租人乙)其實有容忍動物主人(甲)入內尋查的溫柔義務呢。而且呀,如果動物不小心造成了困擾,占有人(乙)不只可以請求賠償,還能行使留置權喔,就像有個小小的保障一樣,是不是很貼心呢?最最重要的一點是,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珍貴的債之關係,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甲是不能隨意透過『拋棄所有權』就免除責任的,這就像我們做人要講誠信原則一樣,是很重要的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很適合檢視我們對概念的掌握度。只要我們細心辨別干擾項 (C) 與 (D) 之間的界線,釐清留置權的行使和責任免除是不同的事情,並理解現代民法的債務承擔觀念,就能輕輕鬆鬆把它搞定,就像畫圖一樣清晰明瞭!你做得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