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9 題
甲有相鄰之A、B兩地,將B地出租於乙畜牧。某日甲之牛,於交付丙照料期間竟侵入B地吃草,並破壞乙所設光電設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雖非B地所有人,仍應許丙入內尋查取回該牛
- B 甲不為巡查取回逸失牛隻,乙得請求除去該牛隻妨礙
- C 乙就牛隻在B地所生損害,得依相鄰關係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該牛
- D 就乙之損害賠償請求,甲得拋棄該牛所有權主張免責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的財產(如寵物或車輛)意外毀損了他人的昂貴資產,在法律邏輯上,「損害賠償」的債務是跟隨在『物』的身上,還是跟隨在『人(所有人)』的行為責任上?如果允許財產所有人透過『不要這個東西了』來規避大額賠償,是否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受害人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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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與物權法功底。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相鄰關係」之擴張適用與責任歸屬。依《民法》第 791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應容許偶至其地內之物品或動物的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內尋查取回;土地所有人受損害時得請求賠償,未獲賠償前得留置該物品或動物。最關鍵的點在於:損害賠償責任屬於債的關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債務人(甲)不得單方面透過「拋棄所有權」之方式來免除其損害賠償之負擔,這不符合現代民法之誠信原則與侵權責任制度。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干擾項 (C) 與 (D) 的法律概念辨析,考生必須釐清留置權的行使與責任免除的界線,避免混淆古代法與現代法的債務承擔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