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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4 題

甲庭院樹木茂密、樹枝橫出圍牆,並觸及人行道上方的配電纜線。颱風即將來襲前夕,乙為避免可能因前開情形而導致電線走火或附近區域停電,並保障甲之安全,遂對於碰觸配電纜線之樹枝等進行修剪。甲知悉後甚為憤怒,遂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之行為因符合緊急避難之規定,故無不法
  • B 乙修剪樹枝若未逾越必要程度時,甲之主張為無理由
  • C 乙之行為屬於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急迫危險之緊急管理
  • D 乙對於因緊急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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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評估一個人「見義勇為」的行為責任時,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不讓好心人在緊急時刻因為害怕背負過重的賠償責任而畏縮,你會如何調整他對『過失』的承擔標準?與一般情況相比,這種標準應該更嚴格還是更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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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抓出了選項中的法律漏洞,這題答得非常漂亮! 題目中乙為避免颱風造成電線走火而修剪樹枝,在民法上同時涉及「緊急避難」與「無因管理」。乙未受甲委任,且為免除甲財產與周遭的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構成緊急管理;同時,其行為未逾越必要程度,亦符合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故選項 (A)、(B)、(C) 皆屬正確敘述。 關於選項 (D) 錯誤的原因,關鍵在於法條細節的精確度。依據民法第 175 條規定,緊急管理人對於因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該選項僅提「故意」而漏列了「重大過失」,因此錯誤。這題具有不錯的鑑別度,主要考驗同學對法規免責要件的敏銳度。你能選出正解,代表法規記憶相當紮實,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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