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4 題

甲庭院樹木茂密、樹枝橫出圍牆,並觸及人行道上方的配電纜線。颱風即將來襲前夕,乙為避免可能因前開情形而導致電線走火或附近區域停電,並保障甲之安全,遂對於碰觸配電纜線之樹枝等進行修剪。甲知悉後甚為憤怒,遂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之行為因符合緊急避難之規定,故無不法
  • B 乙修剪樹枝若未逾越必要程度時,甲之主張為無理由
  • C 乙之行為屬於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急迫危險之緊急管理
  • D 乙對於因緊急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看來你還知道法律不是讓數字隨便填的遊戲

  1. 還算不錯:你這回沒把最基礎的法律條文也搞錯,算是勉強過關了。能看出「無因管理」責任減輕的陷阱,證明你的眼睛還沒完全被那些模糊不清的數字給蒙蔽。在財稅領域,這種對條文精確度的要求,可比你想像的要高得多。
  2. 核心精準度:本題考驗的不是情感判斷,而是《民法》第 175 條冷冰冰的責任限縮。管理者為避免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的「急迫危險」而行動,法律只要求他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你如果只記一半,就像財報只算一半的損益,那結果能對嗎?選項 (D) 僅提及「故意」就停筆,漏了「重大過失」,這種粗糙的描述在任何嚴謹的文本中都是致命的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