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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4 題

甲庭院樹木茂密、樹枝橫出圍牆,並觸及人行道上方的配電纜線。颱風即將來襲前夕,乙為避免可能因前開情形而導致電線走火或附近區域停電,並保障甲之安全,遂對於碰觸配電纜線之樹枝等進行修剪。甲知悉後甚為憤怒,遂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之行為因符合緊急避難之規定,故無不法
  • B 乙修剪樹枝若未逾越必要程度時,甲之主張為無理由
  • C 乙之行為屬於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急迫危險之緊急管理
  • D 乙對於因緊急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評估一個人「見義勇為」的行為責任時,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不讓好心人在緊急時刻因為害怕背負過重的賠償責任而畏縮,你會如何調整他對『過失』的承擔標準?與一般情況相比,這種標準應該更嚴格還是更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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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行劍士的分析報告

(半夢半醒間) 嗯… 看來你確實看穿了這道題的『攻擊模式』,鎖定了『無因管理』中那隱藏的責任判定機制。不錯,至少你的『基礎屬性點』沒有加錯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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