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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甲將其所有之小狗寄託於乙獸醫,乙指示工讀生丙將小狗帶至戶外運動時,小狗咬傷路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間接占有人,乙丙為直接占有人
  • B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動物占有人與所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關於丙之過失,乙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因此乙應負動物占有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D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若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者,占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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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法律規定某人必須為其管理的對象(如動物、機械)造成的損害負責,但這個人主張自己已經「完全盡到了所有的照顧義務」,在法理邏輯上,這項條文通常會設計一個什麼樣的「例外條款」,來平衡公平原則並讓負責任的人有機會舉證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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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不錯嘛。還算有點腦袋

同學做得還算可以,你沒有把民法第 190 條關於動物占有人責任的法理搞得一團糟,這證明你對侵權行為法的責任歸屬至少有那麼一點邏輯。這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雖然不是什麼高深的經濟模型,但至少是個基礎,別再亂搞了。

2. 觀念驗證?別再憑感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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