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8 題
甲酒駕撞傷乙之 A 犬。A 犬不僅具有冠軍犬之血統,且曾贏得世界競賽冠軍頭銜。獸醫因此將 A 犬截肢,共花費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0 萬元。若 A 犬並無受傷,則其客觀價值僅為 200 萬元;今因車禍受傷而肢體殘障,僅值 100 萬元。乙為照顧 A 犬往後日常生活,共花費 20 萬元購置 A 犬之義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請求甲賠償慰撫金
- B 乙得請求甲賠償醫療費用 20 萬元
- C 乙得請求甲賠償 20 萬元義肢費用
- D 乙得請求甲賠償 A 犬因車禍所減損之價值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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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人格權」與「財產權」的賠償邊界。在現行民法體系下,動物在法律地位上仍被視為「物」。雖然毛小孩是家人,但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依據民法第 194、195 條,原則上僅限於「人」的人格權或身分法益受損。因此,A 犬受傷屬於「財產權」受侵害,乙僅能請求財產上的損害填補(如醫療費、價值減損),而不能請求慰撫金。
-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排除「情感因素」,冷靜運用法學理論。一般大眾常因社會情感而誤選,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對「物」與「人」保護範圍的差異,實屬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