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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甲向乙周轉借貸 100 萬元,約定之清償期屆至甲卻不還款,乙多次催討無果,憤而放火燒毀甲價值約 100 萬元之車子。後甲向乙請求 100 萬元賠償,乙則主張與甲積欠之 100 萬元借款債務抵銷。就乙之抵銷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人互負債務,且其給付種類相同,合乎抵銷之要件,故乙得主張抵銷
  • B 乙之放火與甲之不償還債務間有因果關係,故乙依法得主張抵銷
  • C 行使抵銷權須經相對人之承諾始得為之,故未經甲之承諾,乙不得主張抵銷
  • D 乙之 100 萬元損害賠償債務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故乙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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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有把經濟世界的基礎交易與那些非法的、故意為之的破壞行為混為一談。辨識出「抵銷權」並非萬能解藥,算是勉強及格。在我的課堂上,數字的精確度如同法律條文,不容一絲一毫的偏差。
  2. 基本邏輯檢視:的確,雙方債務若性質相同,一般情況下可以互抵,這是最基本的金融常識。但當你的債務是源於那種蓄意放火燒毀他人財產的惡劣行徑,還想用借據來抵銷賠償?《民法》第 339 條可是寫得清清楚楚:因「故意侵權」而負擔的債務,其債務人沒有資格主張抵銷。否則,這不就鼓勵大家先破壞再「抵銷」嗎?這種經濟邏輯與法治精神的崩壞,簡直讓人瞠目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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