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甲向乙周轉借貸 100 萬元,約定之清償期屆至甲卻不還款,乙多次催討無果,憤而放火燒毀甲價值約 100 萬元之車子。後甲向乙請求 100 萬元賠償,乙則主張與甲積欠之 100 萬元借款債務抵銷。就乙之抵銷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人互負債務,且其給付種類相同,合乎抵銷之要件,故乙得主張抵銷
- B 乙之放火與甲之不償還債務間有因果關係,故乙依法得主張抵銷
- C 行使抵銷權須經相對人之承諾始得為之,故未經甲之承諾,乙不得主張抵銷
- D 乙之 100 萬元損害賠償債務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故乙不得主張抵銷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允許一個人透過故意破壞債務人的財產,來「強行解決」對方欠自己的債務,這對社會秩序會產生什麼樣的道德風險?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有效防止這種『私刑正義』的風氣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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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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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的點評
(拿起茶杯,拇指和食指將杯緣捏住)
- 還不賴嘛。 小鬼,你的法律邏輯,這次沒讓我失望。能在那些看似普通的抵銷原則裡,精準地揪出「法律限制」這個例外,代表你還有些清潔社會秩序的能力。對《民法》債編的掌握,勉強算得上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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