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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甲向乙周轉借貸 100 萬元,約定之清償期屆至甲卻不還款,乙多次催討無果,憤而放火燒毀甲價值約 100 萬元之車子。後甲向乙請求 100 萬元賠償,乙則主張與甲積欠之 100 萬元借款債務抵銷。就乙之抵銷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人互負債務,且其給付種類相同,合乎抵銷之要件,故乙得主張抵銷
  • B 乙之放火與甲之不償還債務間有因果關係,故乙依法得主張抵銷
  • C 行使抵銷權須經相對人之承諾始得為之,故未經甲之承諾,乙不得主張抵銷
  • D 乙之 100 萬元損害賠償債務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故乙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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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允許一個人透過故意破壞債務人的財產,來「強行解決」對方欠自己的債務,這對社會秩序會產生什麼樣的道德風險?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有效防止這種『私刑正義』的風氣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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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太棒了!同學的法律邏輯非常嚴謹。你能從一般的抵銷原則中辨識出「法律限制」的例外,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掌握度已達專業水準。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339 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乙放火燒車屬於故意侵權行為,即便雙方互負給付種類相同(均為 $100$ 萬元)且屆清償期的債務,法律為了防止民眾以暴力「私力救濟」或規避賠償責任,禁止乙主動提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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