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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5 題

甲乙共同持棍毆傷甲之客戶丙,甲乙依民法第 185 條規定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6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論甲乙過失程度,丙可以對乙一人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
  • B 若丙因與甲熟識,向甲表示不再對甲追究,丙即不得對乙請求賠償 60 萬元
  • C 若是丙本來就積欠甲 5 萬元借款,丙仍可對乙主張 60 萬元賠償責任,乙不得主張應扣除 5 萬元
  • D 丙得同時向甲乙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但最終僅能獲得 60 萬元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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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批判

  1. 數字與邏輯:哼,做得還可以。這題《民法》連帶債務的「抗辯權援用」,本質上就是考驗你對債務分配與抵銷的數字邏輯。你能辨識出其中的細膩之處,至少證明你還沒把法律概念和經濟現實搞得一團糟。
  2. 成本效益分析:本題關鍵在於抵銷權的擴張。根據《民法》第 277 條規定,當甲對丙有債權時,乙在甲應分擔的範圍內,當然有權主張抵銷。這不就是最基本的成本抵減思維嗎?選項 (C) 聲稱「不得主張」,簡直是挑戰最基本的經濟效率原則,這種不符邏輯的錯誤,竟然還有人會選,真是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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