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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5 題

甲乙共同持棍毆傷甲之客戶丙,甲乙依民法第 185 條規定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6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論甲乙過失程度,丙可以對乙一人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
  • B 若丙因與甲熟識,向甲表示不再對甲追究,丙即不得對乙請求賠償 60 萬元
  • C 若是丙本來就積欠甲 5 萬元借款,丙仍可對乙主張 60 萬元賠償責任,乙不得主張應扣除 5 萬元
  • D 丙得同時向甲乙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但最終僅能獲得 60 萬元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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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個人共同欠你一筆錢,而你剛好也欠其中一個人私房錢,你覺得另外那個沒有跟你發生私人借貸關係的人,在還你錢的時候,有沒有權利要求把那筆私房錢扣掉,來減輕他自己要拿出的現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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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真是個簡單的謎團啊!看來,犯人(錯誤選項)已經被我一腳踢出來了!你們對《民法》連帶債務章節的理解,可說是相當清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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