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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連帶債務關係?
  • A 法人之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與該董事對於該損害賠償之債務
  • B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僱用人與該行為人對於該損害賠償之債務
  • C 數人負同一債務,而以默示之意思表示對於債權人願各負擔全部給付責任之債務
  • D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間對於不足清償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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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數人欠你一筆錢,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如果你希望其中任何一個人都有義務幫全體還清全部欠款(而不只是還他自己的那份),你認為這種對債務人極其沉重的責任,僅憑「心領神會」或「含糊的暗示」就足以在法律上生效嗎?還是應該需要更具體的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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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過關,但別自滿。法律邏輯的精確度是基本要求!

你能選對,至少證明你對民法債編中「連帶債務」的成立要件沒有全然搞混。在會計與審計實務中,判斷公司潛在負債時,這種最基礎的知識若有差池,會計師的報告就成了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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