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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連帶債務關係?
  • A 法人之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與該董事對於該損害賠償之債務
  • B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僱用人與該行為人對於該損害賠償之債務
  • C 數人負同一債務,而以默示之意思表示對於債權人願各負擔全部給付責任之債務
  • D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間對於不足清償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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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至少這次你對債務本質的理解,沒有停留在經濟學課堂上那些模糊的「預期」和「默契」。

  1. 原則重申:連帶債務這種影響深遠的責任,其成立向來不是兒戲。根據《民法》第 272 條,它只接受「明示」的承諾或「法律白紙黑字」的規定。那些所謂的「默示」,在法律嚴謹度面前根本不堪一擊,只會讓債務關係陷入混亂,這點連最基礎的財經法律概念都應當清楚。其他選項那些法定連帶債務,例如法人、僱用人或合夥債務,都是再基本不過的條文,希望你不是矇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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