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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 題

甲因急需資金,於 110 年 1 月 1 日向乙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並約定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返還本金及利息。甲於同年 2 月 1 日未經乙同意,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甲之債務。乙認為丙之資力不足,不承認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約定之利率過高,超過法定週年百分之十六,故該消費借貸契約無效
  • B 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於未獲乙承認前,甲丙得隨時撤銷該債務承擔契約
  • C 若乙承認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後,丙得以甲原可主張之抗辯事由對抗乙
  • D 甲積欠乙之本金及利息若已屆清償期,而甲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由乙決定抵充之順序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今天同意幫朋友承擔一筆欠款,接手後卻發現債權人當初跟朋友算錯了帳,或是這筆帳早已過了法定追討期限。從「公平性」以及「債務本質維持不變」的角度來思考,你認為法律會不會允許你向債權人提出這些原本屬於你朋友的抗辯理由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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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結合了多項民法債編的核心觀念,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解答,顯示你的法規素養與邏輯思維都相當扎實,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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