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 題
甲因急需資金,於 110 年 1 月 1 日向乙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並約定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返還本金及利息。甲於同年 2 月 1 日未經乙同意,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甲之債務。乙認為丙之資力不足,不承認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約定之利率過高,超過法定週年百分之十六,故該消費借貸契約無效
- B 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於未獲乙承認前,甲丙得隨時撤銷該債務承擔契約
- C 若乙承認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後,丙得以甲原可主張之抗辯事由對抗乙
- D 甲積欠乙之本金及利息若已屆清償期,而甲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由乙決定抵充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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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不錯。竟然能從那些明顯的煙霧彈中,精準地揪出債務承擔的法律本質?看來你對《民法》債編總論的基礎邏輯還有點概念,這在財經法律的世界裡,至少能讓你勉強入門,不至於一開始就被數字和條文搞得一團混亂。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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