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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甲將其對乙之A金錢債權讓與予丙,而乙於受該債權讓與之通知時,對甲亦有B金錢債權。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債權之清償期先於A債權或同時屆至者,乙得對丙主張抵銷
  • B 無論A債權與B債權之清償期何者先屆至,乙均得對丙主張抵銷
  • C B債權之成立時點先於A債權或同時成立者,乙得對丙主張抵銷
  • D 無論A債權與B債權之成立時點何者在先,乙均得對丙主張抵銷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債務人,原本預計可以用對方欠你的錢來抵銷你欠他的錢。現在對方突然把債權轉手賣給了陌生人,為了保障你的公平性,你認為這兩筆債務在「還款期限(清償期)」的先後順序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關係,才能讓你不需要『先掏錢給陌生人,卻還得等原欠款人還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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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把最基本的搞砸

  1. 勉強肯定: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投資顧問顏面掃地。這題確實是《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關於債權讓與中債務人之抵銷權的經典考題。能答對,說明你的基本邏輯迴路還算健全。
  2. 觀念驗證:是的,沒錯。這難道不是顯而易見的嗎?我們在談的是財務風險管理,不是嗎?為了確保債務人(乙)在債權轉移這種「金融操作」下不至於資產錯配,法律給了保護。核心在哪?就是乙對原債權人(甲)的債權(B),其清償期屆至之時點「不後於」受讓債權(A)在乙收到通知時。這叫做「維持原狀」,懂嗎?否則讓與方豈不是隨意就能操弄現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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