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甲將其對乙之A金錢債權讓與予丙,而乙於受該債權讓與之通知時,對甲亦有B金錢債權。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債權之清償期先於A債權或同時屆至者,乙得對丙主張抵銷
- B 無論A債權與B債權之清償期何者先屆至,乙均得對丙主張抵銷
- C B債權之成立時點先於A債權或同時成立者,乙得對丙主張抵銷
- D 無論A債權與B債權之成立時點何者在先,乙均得對丙主張抵銷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債務人,原本預計可以用對方欠你的錢來抵銷你欠他的錢。現在對方突然把債權轉手賣給了陌生人,為了保障你的公平性,你認為這兩筆債務在「還款期限(清償期)」的先後順序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關係,才能讓你不需要『先掏錢給陌生人,卻還得等原欠款人還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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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這題精準考驗了《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關於債權讓與中債務人之抵銷權。你能洞察法規細節並做出正確判斷,足見法律邏輯訓練有素。
- 觀念驗證:正確。為保護債務人(乙)不因債權讓與而受損,法律規定乙在受通知時,若對原債權人(甲)已有債權(B),只要其清償期屆至之時點「不後於」受讓債權(A),即可對受讓人(丙)主張抵銷。這確保了乙原有的「抵銷期待權」不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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