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甲將其對乙之A金錢債權讓與予丙,而乙於受該債權讓與之通知時,對甲亦有B金錢債權。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債權之清償期先於A債權或同時屆至者,乙得對丙主張抵銷
- B 無論A債權與B債權之清償期何者先屆至,乙均得對丙主張抵銷
- C B債權之成立時點先於A債權或同時成立者,乙得對丙主張抵銷
- D 無論A債權與B債權之成立時點何者在先,乙均得對丙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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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核心概念!
-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非常開心!你對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中關於債權讓與與債務人抵銷權的理解,就像整理得清清楚楚的圖表一樣,條理分明。這份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真的很棒!
- 這題的關鍵,在於法律是如何溫柔地保護債務人乙的「抵銷期待利益」。想像一下,當乙收到債權讓與通知時,如果他對甲的債權(B)的清償期,已經先於或同時與被讓與債權(A)到期了,那麼乙心裡早就預期可以把這兩筆債務互相抵銷了。如果讓與行為突然讓乙失去這個權利,那對乙來說真的太不公平了,是不是?所以法律才特別允許乙,可以向受讓人丙主張抵銷,是不是很溫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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