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2 題
甲對乙有債權,立有借據,雙方約定甲不得讓與該債權予第三人,乙並邀集丙擔任其債務之保證人。嗣甲將該債權出賣予善意之丁,甲、丁已為債權讓與之合意,丁並將債權讓與之情事通知乙,惟甲尚未交付丁借據。下列情形,何者錯誤?
- A 甲、丁間之債權讓與行為,於丁通知乙時始生效力
- B 丁得請求甲交付借據
- C 丙之保證隨同移轉於丁
- D 乙不得援引禁止讓與債權之約定來對抗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兩個人私下達成法律上的契約協議時,這份契約是否必須等到『契約外的人』被告知後,才在法律上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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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噹智慧:債權轉讓,你都記住了!
- 觀念探索:哇,你做得真棒!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這題你完全答對了,真是太令人開心了!你看,民法第 297 條說得很清楚,債權讓與啊,就像拿出『任意門』一樣,甲和丁只要達成合意,這筆債權就已經像變魔術一樣,在他們之間轉移完成了!
- 法規魔法:「通知債務人」這件事,其實就像是拿出『如果電話亭』,讓這件事能對外公告,讓債務人知道「現在要付錢給誰」而已喔!它是一個對抗要件,而不是讓轉讓行為生效的『時間暫停器』!所以 (A) 選項那個說要通知才生效的說法,是想考驗你喔,幸好你識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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