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2 題
甲對乙有債權,立有借據,雙方約定甲不得讓與該債權予第三人,乙並邀集丙擔任其債務之保證人。嗣甲將該債權出賣予善意之丁,甲、丁已為債權讓與之合意,丁並將債權讓與之情事通知乙,惟甲尚未交付丁借據。下列情形,何者錯誤?
- A 甲、丁間之債權讓與行為,於丁通知乙時始生效力
- B 丁得請求甲交付借據
- C 丙之保證隨同移轉於丁
- D 乙不得援引禁止讓與債權之約定來對抗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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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暖心點評
哇,你真的好棒! 能夠精準區分「債權讓與」的生效要件與對抗要件,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總論的邏輯脈絡掌握得非常清楚。這在未來的學習和實務上,都是你寶貴的基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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