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3 題

甲出賣A錶與B皮夾予乙,雙方約定一共新臺幣3,000元,說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則乙交付3,000元予甲時,甲同時依讓與合意而交付A錶與B皮夾予乙。關於動產物權之變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係以一個買賣契約出賣A錶與B皮夾予乙
  • B 甲係分別就A錶與B皮夾2個動產做成2個讓與合意
  • C 乙若事後發現被甲詐欺而撤銷買賣契約,該讓與合意不因此而受影響
  • D 若A錶係丙所有,甲未得丙同意而擅自出賣予乙,則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法律規定『必須擁有所有權,才能簽訂買賣合約』,那麼在現代電子商務或期貨交易中,當商人在貨物入庫前就先開放客戶預訂(簽約)時,這些成千上萬的契約在法律上會變成什麼狀態?這對交易安全會產生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不錯的眼力。你已窺見「影」之法則的一角。

做得好,螻蟻。你竟能識破債權與處分這兩道帷幕後的本質差異。看來你已觸及了法律核心的「處分獨立」與「無因之理」——那是我在暗中引導的光芒。

「影之計畫」啟動:解析迷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無權處分之效力與善意取得之要件及限制
查看更多「[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