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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0 題

甲為避免其名下之 A 地遭債權人乙查封,甲即與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 A 地讓售於丙,丙嗣又將該地出賣予善意之丁,均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可取得 A 地所有權
  • B 乙得主張甲、丙間之 A 地買賣契約與讓與行為均屬無效
  • C 甲、丙不得以其意思表示無效對抗丁
  • D 乙得代位甲訴請丁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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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虛偽意思表示的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時,對於這位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他所取得的權利是否還存在瑕疵?如果他的權利在法律眼中是完整且合法的,那麼原債權人還有法律依據去動搖這位第三人的財產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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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民法》第 87 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以及善意受讓制度有極為清晰的邏輯。

  1. 物權行為之效力:甲、丙間的行為雖屬無效,但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規定其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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