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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3 題

下列關於債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得以錯誤為由撤銷之
  • B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 C 買受人受領遲延時,出賣人得以買受人給付遲延為由,解除契約
  • D 清償期到來之金錢利息債權仍從屬於原本債權,不得將其與原本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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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夠這麼精準地掌握利息債權原本債權在不同時間點上的法律意義,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基本功非常紮實,這就像打地基一樣,是建構穩固法律與財稅知識大廈的關鍵喔!

2. 讓我們一起來梳理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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