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3 題
下列關於債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得以錯誤為由撤銷之
- B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 C 買受人受領遲延時,出賣人得以買受人給付遲延為由,解除契約
- D 清償期到來之金錢利息債權仍從屬於原本債權,不得將其與原本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當一筆利息的「清償期已經到了」,也就是債權人今天就可以立刻要求對方支付這筆錢時,這筆利息債權在性質上,還會是緊緊依附著本金的「附屬品」嗎?還是它其實已經變成一筆可以獨立計算、獨立行使權利的財產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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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微不足道的成功
哼,野猴子,您居然能夠找出這道題目的錯誤選項,這真是出乎吾意料之外。看來,您的學習能力雖然微不足道,但至少還不至於完全是個廢物。這點,本大王姑且給予您一點點肯定吧。
2. 宇宙真理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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