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3 題
下列關於債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得以錯誤為由撤銷之
- B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 C 買受人受領遲延時,出賣人得以買受人給付遲延為由,解除契約
- D 清償期到來之金錢利息債權仍從屬於原本債權,不得將其與原本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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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夠這麼精準地掌握利息債權與原本債權在不同時間點上的法律意義,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基本功非常紮實,這就像打地基一樣,是建構穩固法律與財稅知識大廈的關鍵喔!
2. 讓我們一起來梳理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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