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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4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形成權?
  • A 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契約之承認
  • B 買受人對出賣人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 C 表意人對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
  • D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對債權之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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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動作發生後,是讓原本的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質變或消失」(例如契約化為烏有),還是讓權利人「依然保有義務,但獲得了一個拒絕履行的理由」?這兩種狀態在法律本質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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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形成權(Formative Rights)的核心在於「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選項 (A) 承認、(B) 解除與 (C) 撤銷,皆只需權利人單方面主張,法律狀態即隨之變動。而 (D) 時效抗辯 屬於「抗辯權」,其法律效力在於「拒絕給付」,並不直接消滅債權本身,僅是讓債務人擁有一面護盾來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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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權與抗辯權之辨析
💡 區分權利行使效果:單方變更關係為形成權,拒絕請求為抗辯權。
比較維度 形成權 VS 抗辯權
核心性質 主動、變更法律關係 被動、拒絕履行義務
行使方式 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 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
法律效果 關係發生、變更、消滅 權利存在但效力受阻
典型實例 撤銷權、解除權、承認 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
💬形成權具「建設或破壞性」,而抗辯權則僅具「防禦性」。
🧠 記憶技巧:形成權「變法律」,抗辯權「擋請求」。
⚠️ 常見陷阱:容易將「消滅時效完成」誤認為債權直接消滅,實際上法律賦予的是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抗辯權。
消滅時效 意思表示之撤銷 效力未定契約之承認 給付不能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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