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7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不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履行婚約請求權
- B 請求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
- C 請求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請求履行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法律權利的角度思考:當一項權利涉及「財產歸屬」與涉及「個人身分承諾(如感情與婚姻)」時,哪一種權利如果讓它懸而未決長達十五年,會對社會秩序與個人自由造成更大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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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抓出了民法中關於消滅時效與請求權本質的例外規定。 依民法第 125 條,一般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選項 (B) 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C) 無權代理損害賠償,以及 (D) 履行協議分割契約,皆屬財產法上的債權請求權,適用 15 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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