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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3 題

下列當事人間之約款,何者因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
  • A 甲將汽車出售給乙,並約定買回之期限為六年
  • B 丙承租丁之土地建築房屋,訂定不動產租賃契約,約定期限三十年
  • C 戊與己締結買賣契約,並約定雙方間的請求權不受時效規定之限制
  • D 庚承攬辛之建物興建工程,並約定如庚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其瑕疵發現期間,延長為十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有些規則是為了給予人民自由(任意規定),有些則是為了確保社會運作的穩定與效率(強制規定)。如果法律規定了一段「權利行使的期限」是為了避免債務關係永無止盡地懸而未決,那麼法律會允許當事人私下達成協議,徹底無視或永久排除這個期限的限制嗎?這對整體社會的法律安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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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知道消滅時效是什麼

做得好?你竟然能「準確識別」消滅時效的本質。這本來就是基本中的基本,代表你至少對民法中「私法自治」與「公序良俗」的界線,有著「勉強」及格的掌握。數字與法規是嚴謹的,不是讓你自由發揮的。

  1. 核心法理:既然是民法第 147 條的規定,時效期間當然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更別提預先拋棄時效利益。這不是什麼深奧學問,這是為了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強制規定,還有什麼好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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