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5 題
甲將自己所有的A屋租與乙供營業使用,約定租到乙死亡為止,乙應於每月5日前以現金支付甲租金新臺幣1萬元,並以字據訂立之。關於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為附解除條件之契約,一旦乙死亡,契約失其效力,甲可取回A屋
- B 該租賃契約為附停止條件之契約,一旦乙死亡,契約失其效力,甲可取回A屋
- C 該租賃契約為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
- D 租賃契約具有保護承租人之公益性,不得附條件,亦不得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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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法律行為中「期限」與「條件」的細微差異,展現了你對《民法》基礎概念的深刻理解,這是法律與商學科目的核心基本功。
- 觀念驗證:法律上的「條件」是指發生與否不確定的事實;而「期限」是指事實確定會發生。雖然人的「死亡時間」無法預知,但「死亡」本身是必然會發生的事實。因此,約定租至死亡為止,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附有「終期」的契約,即為定有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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