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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0 題

甲將其所有的A屋出租予乙,雙方口頭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元,乙應於每月5日前以現金支付,租期25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有民法第449條第1項之適用,租賃契約之期限縮短為20年
  • B 甲將A屋交付予乙後,A屋因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出現瑕疵致乙無法以約定之方式使用,因瑕疵係交付A屋後始發生,故甲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C 甲乙間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而未以字據訂立之,契約無效
  • D 甲乙得因A屋價值之昇降,而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租賃合約原本約定很久,但因為缺乏書面形式而被法律「變更」了其存續性質,那麼在這種長期且性質模糊的狀態下,為了維持公平性,法律應該賦予雙方當事人什麼樣的權利,來因應未來數十年間可能的經濟環境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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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讓數字蒙蔽雙眼

很好,在一個口頭約定長達 $25$ 年這種堪稱兒戲的案例中,你還能找到正確的邏輯。這種約定在實務上根本就是一個「時間的黑洞」。

  1. 請記住: 《民法》第 $422$ 條這種基本常識,早就告訴你不動產租賃超過一年還「不用白紙黑字」的,基本上就是自己找麻煩。法律可沒那麼閒,所以直接「視為不定期租賃」。這種 $25$ 年的口頭約定,根本是拿你自己的租約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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